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7,交,437,2018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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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3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照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43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上訴人僅繳納400元,尚應補繳3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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