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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537號
原 告 汪佳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又原告另有程序上事項,同裁定亦命補正。
)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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