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7,交,565,2018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565號
原 告 蔡建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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