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7,交,588,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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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588號
原 告 廖年億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 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7年6月6 日收受裁決書,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7年6月7 日起,算至107年7月8日(星期日),展延至翌日即107年7月9日,即已屆滿。

原告遲至107年8月2 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

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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