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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64號
原 告 展運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榮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正確之被告及其機關地址(應為: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至8樓)、被告代表人及其住居所(應為:蘇福智,住同被告址);
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同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並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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