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7,交,823,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823號
原 告 蔡東霖
法定代理人 蔡利郎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所長)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承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 107年10月23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於是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緣原告蔡東霖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107年5月14日23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與信義西街口處時,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執勤員警填製新北警交字第 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 107年6月28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

原告嗣於107年 5月25日提出申訴不服舉發,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查明原告陳述情節及違規當時情形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即同條項第3款)等規定,以107年 10月23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原告主張要旨:原告於107年5月14日23時30分,因闖紅燈被開罰相片中根本沒有闖紅燈。

(二)聲明:撤銷原處分。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1.查,原告駕駛系爭機車行經三重區文化北路與信義西街口處紅燈左轉,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此有錄像光碟(影片時間:23時32分21秒)在卷可稽。

2.再者,原告既為合法考領機車駕駛執照之人,有機車車籍查詢資料及駕駛人基本資料為憑,且原告為具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其對上述規定應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

是原告前揭所述,無非單方所執之詞,委無足取。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被告認原告駕駛其所有之系爭機車,於107年5月14日23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與信義西街口處時,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是否適法有據?原告主張:其因闖紅燈被開罰相片中,根本沒有闖紅燈之事,是否可採?

五、本院之判斷:

(一)前提事實:緣原告駕駛其所有之系爭機車,於107年5月14日23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與信義西街口處時,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遭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掣單舉發,原告雖到案提出申訴不服舉發,惟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查明原告陳述情節及違規當時情形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即同條項第3款)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8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等情,此有本件舉發通知單、原告之申訴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7年8月22日新北警重交字第1073410238號函、原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7 年11月20日新北警重交字第1073429929號函、採證照片、舉發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照片、採證光碟、機車車籍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等附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95頁、第105頁、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09頁、第113頁至第114頁、第115頁至第117頁、第119頁及第123頁、第125頁、第133頁、第135頁、第137頁),核可認定為真實。

(二)被告認原告駕駛其所有之系爭機車,於107年5月14日23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與信義西街口處時,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核屬適法有據。

原告主張:其因闖紅燈被開罰相片中,根本沒有闖紅燈之事,並不可採:1.應適用之法令:⑴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 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違反同條例第53條規定之情形者,除依該條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 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⑵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核上開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就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 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再依本件違規行為時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記載,機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 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 3點。

核此規定,既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裁罰基準內容(基準表就不同違規車種,其可能衍生危害交通安全之輕重不同,而區分有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並就其是否逾越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之期限不同,分別裁以不同之罰鍰標準,其衍生交通秩序危害,既不相同,分別處以不同之罰鍰,符合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

),並未牴觸母法,是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2.經查,本件舉發過程為舉發員警於107年5月14日23時30分擔服勤務時,在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與信義西街口時,見原告所騎乘之系爭機車於面對圓形紅燈號誌亮起時仍逕予左轉闖紅燈,舉發員警見狀即趨前攔查並指揮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惟該車不聽制止加速逃逸,舉發員警遂製單舉發等情,業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7年8月22日新北警重交字第0000000000號、107年11月20日新北警重交字第1073429929號函述綦詳(見本院卷第107頁、第113頁),核與舉發員警職務報告所載:「職擔服107年05月14日22-24時巡邏勤務,於三重區文化北路與信義西街口守望,於23時32分10秒(如監視器畫面),當時文化北路已紅燈,職見一部重機車行駛於文化北路上跨越雙黃線持續行駛欲闖紅燈,職便立即上前持指揮棒攔查,該部重機車無視攔查且逕行闖越紅燈,左轉往信義街方向逃逸………」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119頁),再觀諸本院卷第 115頁至第117頁所附之採證照片並對照同卷第125頁所附現場照片所示,於畫面顯示時間05/14/2018 23:32:19時,可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行駛在文化北路上,並跨越雙黃線至對向車道內,而持續往前逆向行駛,此時該系爭機車尚未通過停止線,但文化北路之號誌燈已轉為紅燈禁止通行之狀態,並有機車在停止線前停等紅燈,且舉發員警因見該系爭機車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在對向車道,遂朝該系爭機車方向走去,並準備將之攔停稽查,然原告仍於畫面顯示時間 05/14/2018 23:32:21時,繼續騎乘系爭機車闖越文化北路之紅燈號誌後,並穿越路口後左轉行駛離去等情,此亦有卷附採證光碟可資佐證(見本院卷第133頁)。

準此堪認,原告駕駛其所有之系爭機車,於107年5月14日23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與信義西街口處時,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甚明,被告據此以原處分裁罰原告,當屬適法有據。

原告否認有闖紅燈之事,顯與事實有違,難加採信。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核後,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爰併敘明。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所以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結論: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