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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許宗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規定載列相對人大龍德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視其為公司組織或合夥組織或獨資營業而定)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管理人或(獨資營業時)自然人之姓名。
二、聲請人就本件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行政訴訟(即欲保全之訴訟標的)為何?
三、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月21日當天參考之考試為何?(道路駕駛?其他考試項目?)何以有保全之必要(何以會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何以除聲請人之考試項目外,當天其他應考試人之所有考試項目畫面,何以有保全之必要性?)
四、聲請人所欲保全之項目,究竟為何?(車內錄影畫面,所指「車內」為何?何以認定「車內」有錄影畫面?)
五、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三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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