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7,救,2,2018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代 表 人 林仁昭(分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職業訓練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參照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失業在家,生活十分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上開情事,業已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新店區」1 紙(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救字第1 號卷第11頁)為憑,所載社會福利資格身分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1.5 倍」(核定起訖期間:107 年1 月至107年12月)。

(二)依「107 年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申請條件固載為收入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21,577元、動產(存款本息、投資、有價證券)每戶250 萬元、不動產每戶650 萬元;

惟聲請人申請上開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時經審核其整年收入僅數千元,且無動產,而不動產亦在650 萬元以下,此有本院電話紀錄1 紙(見本院卷第23頁)附卷可稽;

復衡諸聲請人係因參加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委託臺北市私立聯成電腦語文短期補習班辦理「106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工業設計建模應用班」而申請發給訓練生活津貼,於遭否准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是堪認聲請人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

(三)又衡酌其訴訟事件尚待法院審理始知其勝敗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此亦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

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