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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
原 告 曹淑美
曹原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似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及其原因事實,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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