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7,簡,43,2018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蔡靜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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