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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5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處罰鍰新台幣2 萬元及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訴訟(見本院卷第93頁),顯示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之處分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且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見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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