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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行執字第31號
債 權 人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代 表 人 莫又銘
代 理 人 張淙瀚
王柏勻
楊馨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鍾佳安)強制執行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或不服中華民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補正有合於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如有合於同條第2項第1款、第1項規定追繳之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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