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8,交,118,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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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永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本院108年度交字第11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9日合法寄存送達於當地派出所,則於同月19日視為合法送達上訴人(見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3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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