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8,交,468,2019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68號
原 告 陳冠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民國108年6月13日新北裁催字第48-CA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是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