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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96號
原 告 陳鎮郎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108年6月26日新北裁催字第00-0000C0899號交通裁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8月2日以 108年度交字第496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經於108年 8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而由原告並於108年8月12日實際領取在案,此有送達證書及寄存送達文書之具領資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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