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8,交,55,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55號
原 告 張玉光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蔡承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 年1 月19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 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 ,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5日21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新北市樹林區環漢路5 段與水源街之交岔路口,於面對環漢路5段之紅燈號誌時,闖紅燈而行駛至機車待轉區,再駛入水源街,適為斯時在水源街口執行勤務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警員目睹乃予以攔截,並當場填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7 年9 月14日前(原告拒絕簽收,警員告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記明),且移送被告處理。

原告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仍未到案或繳納罰鍰,嗣被告認原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於108 年1 月19日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逕行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 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本人於107 年8 月15日21時50分騎機車行經樹林區漢環路5 段與水源街之交岔路口,由漢環路5 段左轉至水源街後被警察攔停並開立闖紅燈罰單,但本人實際於交岔路口漢環路5 段綠燈直行至待轉區待轉,並於綠燈後直行駛入水源街,當時為夜晚且燈光昏暗,導致警察邊開他人罰單同時誤判將本人攔下,亦誤判本人闖紅燈(紅燈左轉)。

事發後本人於隔日上午有到被開單現場,發現此路口於環漢路上有攝影機,請求警察機關可去調閱當時本人之行車路線及有無闖紅燈之事實。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原舉發單位員警於107 年8 月15日20至22時執行勤務時,於21時50分目睹原告行駛於樹林區環漢路5 段紅燈左轉水源街,是原告確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無誤,此有行向示意圖在卷可稽。

2、依法務部91年10月24日法律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得以目擊方式逕行舉發,倘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後再行製單舉發,係屬調查證據方法之一,由機關依職權選擇適當方式為之,無待法律規定。

若以科學儀器取證之作法,其目的係為加強證明力。

前開法務部函釋既已明確揭櫫得以目擊方式逕行舉發闖紅燈,科學儀器採證係為加強證明力並非舉發成立要件。

故本件違規雖未以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惟承上開上揭函釋意旨,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本質多係發生於瞬間,若當場逕予攔停,勢將造成原告在高速行駛下緊急煞車,恐危及原告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故員警認為不宜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自不以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為必要,對於此等立即性之舉發違規,多依員警之認知判斷已足,此為認定交通違規事實有無之證據方法,並無必須另有其他積極佐證,本處據此裁罰,洵屬有據。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原告是否有原處分所指「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原告否認有「闖紅燈」之違規事實外,其餘事實業為原告於起訴狀所不爭執,且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 紙(見本院卷第45頁)足資佐證,是除原告否認部分外,其餘事實自堪認定。

(二)原告有原處分所指「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 1、應適用之法令: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⑵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 目: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五、圓形紅燈(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 元以上5,400 元以下罰鍰。

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第11條第1項第1款: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

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

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

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⑺按「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亦有明定,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即係基於法律之授權所訂定,而該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統一裁罰基準(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已考量「違反事件」、「法條依據」、「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等因素,作為裁量之標準,並未違反授權之目的及裁量權之本質,是其不僅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且被告亦應受其拘束而適用之。

2、本件之舉發經過,業據舉發警員出具職務報告(答辯書)載稱:「陳述人所述不實,該時段水源街已經為綠燈而環漢路五段為紅燈,陳述人於環漢路五段直行闖入待轉區再左轉水源街,警方合法舉發,陳述人所述單純規避,欲合理化自身違規事實...。」

(見本院卷第61頁),且有所繪行向示意圖影本1 紙(見本院卷第53頁)附卷足憑。

而本件舉發之警員乃係受有專業訓練者,對於執行交通勤務所見事項之觀察程度,自遠較一般人更為專注,其所為之舉發自有高度之可信性,又警員執行公務時,本身即受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衡情警員當不致甘冒上開行政懲處之風險,僅為開單即蓄意構陷原告;

再者,由本件舉發警員目睹原告違規事實時所處之位置係在水源街口,其就水源街行向之號誌為何當可清楚辨識,又此一T 型路口當水源街行向之號誌為綠燈時,環漢路5 段行向之號誌當屬紅燈,故原告所指警員誤認一節,自難採信,是被告認原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置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乃以原處分裁處原告前揭處罰內容,觀諸前開規定,依法洵屬有據。

3、又本件違規事實係闖紅燈,則縱係「逕行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亦不以有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例如:照片、錄影)證明其行為違規為必要,更何況本件係當場(攔停)舉發,故本件雖無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例如:照片、錄影),亦不影響原處分之合法性;

至於原告所稱監視器錄影一事,因原告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仍未到案提出申訴,而違規日期距其起訴時已逾5 月,縱曾有錄影影像,則依本院辦理類似案件所知,該錄影影像亦已不存在,應予敘明。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所以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300 元,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