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752號
原 告 陳威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