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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梁榮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19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查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亦即按件徵收新臺幣30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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