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8,他,2,201903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他字第2號
抗 告 人 張威北
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6 日本院108 年度他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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