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號
聲請人即原告 張威北
相對人即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上一人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不服相對人民國108年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2ZP7422號裁決(本院 108年度交字第2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其108年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林口區低收入戶第三款證明、107年 7月10日里長所出具之受災戶家境清寒證明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12月6日新北社助字第1072328544號函暨所附新北市林口區低收入戶核定名冊等為釋明,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