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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威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其訴狀所述主張於民國107年3月13日發生傷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申請勞保傷病給付,但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勞保傷病給付係限於住院始得請領,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並未能證明聲請人自107年3月13日至同年6 月13日有住院治療之事實,經核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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