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4號
原 告 曾信松
曾國瑋(即李鴻英之繼承人)
曾國書(即李鴻英之繼承人)
曾玉玫(即李鴻英之繼承人)
曾柏青(即曾松金之繼承人)
曾盈賓(即曾松金之繼承人)
曾松久
羅美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
訴訟代理人 白靜淑
郭燕玲
陳瑞明
上列原告等人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原告之當事人曾盈賓(即曾松金之繼承人)是否有誤認並未共同繼承(原告曾盈賓或有誤認係由曾柏青一人單獨繼承),因而撤回起訴之情事,或是否有再追加為原告之必要,容有給予當事人考量之機會,以為週全,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9月1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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