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6號
原 告 蕭陳鈴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因地價稅事件,於民
國10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按起訴,如為普通訴訟程序,按件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 2,000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查,本件原告係就新北市政府108年4月18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80252745號函附之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號)及原處分(即板橋區篤行段660地號土地之107年地價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計13,883元之課稅處分)不服,而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則本件所核課之稅額既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1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