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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吳淡寧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於108年 8月27日具狀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8年8月28日收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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