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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16號
原 告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柏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於108年 9月6日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300元,仍尚欠有1,700元未予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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