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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5號
原 告 林金蓮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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