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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李金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於
民國108年 2月4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按起訴,如為普通訴訟程序,按件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 2,000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查,本件原告係就勞動部之勞動法訴字第1070019378號訴願決定書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3月7日保職傷字第10710026520號處分不服,而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本件原處分否准原告所申請104年 7月7日至同年月13日期間職業病傷病給付,改依普通疾病傷病給付,其數額既在40萬元以下,業經本院以公務電話確認,故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1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依前開說明,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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