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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憲兵第202指揮部
代 表 人 鄭禎祥
訴訟代理人 郭柏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訴訟代理人 劉光祺
被 告 胡薰澧(原名:胡耿豪)
被 告 胡益銘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星期四)
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西側大樓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訴訟代理人及被告二人,均應自行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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