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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1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等3 人間因假釋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 月11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6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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