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8,簡,76,2019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6號
原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芳(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前於民國108年 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4號裁定將本件移送本院,茲有應補正事項,爰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如為普通訴訟程序,按件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2,000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本案訴之聲明,業經原告於108年4月16日具狀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陳報僅對本案訴願決定(即勞動部民國 107年12月17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24173號)及原處分(即新北市政府107年8月10日新北府勞檢字第10735767484號裁處書)關於罰鍰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部分不服,其因訴之變更結果,已屬不服本案行政機關所為罰鍰之處分而涉訟,其罰鍰之金額在40萬元以下,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原告應預納第1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

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依前開說明,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此外,另請原告來狀更正其起訴狀內訴之聲明第一項為「一、原處分(即新北市政府107年8月10日新北府勞檢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及訴願決定(即勞動部民國107年12月17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24173號)關於罰鍰新臺幣10萬元部分均撤銷」,並提出補正後之訴狀繕本或影本各1份,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