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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因不明確,致有程序上之欠缺(依原告表明之意旨,僅就關於罰鍰新臺幣十萬元之部分不服,則原告起訴之聲明似應補正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罰鍰新臺幣十萬元之部分均撤銷」),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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