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8,行執,22,2019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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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林柏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民事執行法第28條之2第3項規定,應徵收執行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即債權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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