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06號
原 告 楊憶菁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6日送達原告(寄存當地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已加計寄存送達時間、在途期間及最後一日為假日展延至翌日即應繳納之末日為109年4月13日)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