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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320號
原 告 張睿耆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處長)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 年5 月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R0000000號、第48-CR0000000號、第48-CR0000000號、第48-CR0000000號、第48-CR0000000號、第48-CR0000000號、第48-CR0000000號、第48-CR0000000號、第48-CR0000000號、第48-CR0000000號、第48-CR0000000號、第48-CR0000000號、第48-CR0000000號、第48-CR0000000號、第48-CR0000000號、第48-CR0000000號等裁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 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 ,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緣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70 立方公分,下稱系爭機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停車於新北市永和區民樂街之機車停車格內,經民眾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檢具違規採證照片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交通分隊查證屬實,以其有「大型重機車在機車停車格內停車」之違規事實,乃填製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系爭機車之車主(即原告)予以舉發,記載如附表所示之應到案日期,並移送被告處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原告之日期如附表所示),原告於民國(下同)109 年3 月16日到案陳述不服舉發(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歸責事宜)。
嗣被告認系爭機車經駕駛而有「停車車種不依規定」之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即原處分一至十六),各裁處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罰鍰。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對於此罰單因檢舉有瑕疵,罰單照片也有可能張冠李戴之嫌。
(二)聲明:原處分一至十六,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其立法理由為:「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意指藉由民眾檢舉,提供員警查證之線索,尚無對外發生何法律效果,依上開規定,民眾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尚須經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始得舉發,進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就民眾檢舉之違規事實,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已明文賦予道路交通主管機關得對於經查證屬實之交通違規行為,於事後進行舉發之權限,核此已屬機關職權舉發之範疇。
觀諸舉發單位查復內容及處理檢舉案件情形均記載清楚明確,嗣確經有員警查證處理,是該檢舉之真實性已無疑義,且舉發程序及方式與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規定尚無違背,原告逕以質疑檢舉民眾所提供採證照片偽造,又未提出證據足資證明有偽造該照片,實屬無稽。
2、新北市政府公報冬字第8 期第30頁至31頁公告103 年11月5 日北交營字第10320766541 號,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難謂原告有不知之可能。
3、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因此,不論違規行為人係故意或過失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均應予處罰。
再者,原告既為具有基本智識之人,其對上述規定應知之甚詳,另合法領有機車牌照,有機車車籍查詢資料為憑,並應確實遵守。
是原告前揭所述,無非單方所執之詞,委無足取。
綜上所述,本處依法裁處,應無違誤。
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系爭機車是否經駕駛而有原處分一至十六所示「停車車種不依規定」之違規事實?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為原告所有一節,業為原告於起訴狀所不爭執,且有機車車籍查詢影本1 紙(見本院卷第297 頁)附卷可稽,是此一事實自堪認定。
(二)系爭機車有原處分一至十六所示「停車車種不依規定」之違規事實: 1、應適用之法令: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①第1條: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②第3條第6款第1 目: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六、機車:(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 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 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或三輪 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或 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 十馬力(HP)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③第99條之1 :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
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④第112條第1項第15款: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 應依其規定。
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①第3條第11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 立即行駛。
②第7條之1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③第56條第1項第9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④第92條第1項、第6項前段: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
2、查原告所有之系爭機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停車於新北市永和區民樂街之機車停車格內,經民眾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檢具違規採證照片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交通分隊查證後,乃填製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系爭機車之車主(即原告)予以舉發,記載如附表所示之應到案日期,並移送被告處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原告之日期如附表所示),原告於109 年3 月16日到案陳述不服舉發(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歸責事宜)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案件查詢影本16份(見本院卷第91頁至第122 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6紙(見本院卷第123 頁、第131 頁、第141 頁、第149頁、第157 頁、第165 頁、第173 頁、第181 頁、第189頁、第197 頁、第205 頁、第213 頁、第223 頁、第231頁、第239 頁、第247 頁)、送達證書影本16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見本院卷第127 頁、第135 頁、第145 頁、第153 頁、第161 頁、第169 頁、第177 頁、第185 頁、第193 頁、第201 頁、第209 頁、第217 頁、第227 頁、第235 頁、第243 頁、第251 頁、第303 頁)、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影本1 紙(見本院卷第255 頁)、採證照片影本37幀(見本院卷第129 頁、第137 頁、第139 頁、第148 頁、第156 頁、第163 頁、第164 頁、第171 頁、第172 頁、第179 頁、第187 頁、第195 頁、第203 頁、第211 頁、第219 頁、第220 頁、第229 頁、第237 頁、第245 頁、第246 頁、第253 頁)附卷足憑;
再者,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業於103 年11月5 日以北交營字第10320766541 號公告:「本市路邊停車場,自103 年12月1 日起開放小型汽車停車位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停放)」,此亦有該公告影本1 份(見本院卷第295 頁、第296 頁)附卷可稽,是系爭機車既屬汽缸總排氣量逾250 方公分之2 輪機車,自應停車於小型汽車停車位,而不得停車於機車停車位,詎系爭機車違反此一規定,則被告據之認系爭機車經駕駛而有「停車車種不依規定」之違規事實,乃以原處分一至十六裁處系爭機車之車主(即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處罰內容,觀諸前開規定,依法洵屬有據。
3、雖原告執前揭情詞而為主張;
惟查:⑴本件違規事實有前揭採證照片足佐,而違規車輛之車牌及車輛外觀均已清楚呈現,固然部分照片未同時顯示車牌號碼及大部分車身,但由其他同時顯示車牌號碼及大部分車身之照片予以比對,足見採證照片所示之違規機車確係系爭機車無訛,是原告所稱可能有張冠李戴之嫌,自無足採。
⑵又本件乃係民眾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敘明違規事實及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向警察機關檢舉,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交通分隊查證屬實,乃予以舉發,且檢舉之時間亦未逾違規事實行為終了日起7 日,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之規定無違,是原告空言檢舉有瑕疵一節,亦屬無據。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所以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300 元,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處分一至十六均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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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①時間 │違規事實 │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處分書日期│處罰主文(│
│號│②地點 │及違反法條 │ 管理事件通知單填│、案號 │罰鍰單位:│
│ │ │ │ 單日期及單號 │ │新臺幣) │
│ │ │ │②民眾檢舉日期 │ │ │
│ │ │ │③應到案日期 │ │ │
│ │ │ │④送達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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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①108 年10月3 │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15時57分 │規定(道路交│ 108 年12月3日新 │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49號前│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項第9 款) │②108 年10月3日 │(原處分一│ │
│ │ │ │③109 年1 月17日前│) │ │
│ │ │ │④109 年1 月22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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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①108 年10月20│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22時26分 │規定(道路交│ 109 年1月14日新 │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60號對│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面 │項第9 款) │②108 年10月20日 │(原處分二│ │
│ │ │ │③109 年2 月28日前│) │ │
│ │ │ │④109 年3 月4 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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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①108 年10月23│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22時14分 │規定(道路交│ 109 年1月15日新 │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60號對│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面 │項第9 款) │②108 年10月28日 │(原處分三│ │
│ │ │ │③109 年2 月29日前│) │ │
│ │ │ │④109 年3 月4 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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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①108 年10月27│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0 時17分 │規定(道路交│ 109 年1月17日新 │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60號對│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面機車停車格│項第9 款) │②108 年10月29日 │(原處分四│ │
│ │ │ │③109 年3 月2 日前│) │ │
│ │ │ │④109 年3 月4 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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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①108 年10月31│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22時32分 │規定(道路交│ 109 年1月16日新 │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58號前│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項第9 款) │②108 年10月31日 │(原處分五│ │
│ │ │ │③109 年3 月1 日前│) │ │
│ │ │ │④109 年3 月4 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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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①108 年11月6 │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0 時3 分 │規定(道路交│ 109 年1月17日新 │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58號前│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項第9 款) │②108 年11月8日 │(原處分六│ │
│ │ │ │③109 年3 月2 日前│) │ │
│ │ │ │④109 年3 月4 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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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①108 年11月8 │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21時49分 │規定(道路交│ 109 年1月17日新 │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56號前│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項第9 款) │②108 年11月8日 │(原處分七│ │
│ │ │ │③109 年3 月2 日前│) │ │
│ │ │ │④109 年3 月4 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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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①108 年11月10│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23時35分 │規定(道路交│ 109 年1月17日新 │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58號前│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項第9 款) │②108 年11月10日 │(原處分八│ │
│ │ │ │③109 年3 月2 日前│) │ │
│ │ │ │④109 年3 月4 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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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①108 年11月16│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22時43分 │規定(道路交│ 109 年1 月17日新│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58號前│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項第9 款) │②108 年11月16日 │(原處分九│ │
│ │ │ │③109 年3 月2 日前│) │ │
│ │ │ │④109 年3 月4 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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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①108 年11月18│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22時37分 │規定(道路交│ 109 年1 月17日新│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56號- │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58號前 │項第9 款) │②108 年11月18日 │(原處分十│ │
│ │ │ │③109 年3 月2 日前│) │ │
│ │ │ │④109 年3 月4 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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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①108 年11月23│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0 時44分 │規定(道路交│ 109 年1 月21日新│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58號前│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項第9 款) │②108 年11月23日 │(原處分十│ │
│ │ │ │③109 年3 月6 日前│一) │ │
│ │ │ │④109 年3 月11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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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①108 年11月25│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15時43分 │規定(道路交│ 109 年1 月17日新│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58號前│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項第9 款) │②108 年11月25日 │(原處分十│ │
│ │ │ │③109 年3 月2 日前│二) │ │
│ │ │ │④109 年3 月4 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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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①108 年12月6 │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21時10分 │規定(道路交│ 109 年1 月31日新│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58號前│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項第9 款) │②108 年12月6日 │(原處分十│ │
│ │ │ │③109 年3 月16日前│三) │ │
│ │ │ │④109 年3 月11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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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①108 年12月8 │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21時8 分 │規定(道路交│ 109 年1 月31日新│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58號前│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項第9 款) │②108 年12月8 日 │(原處分十│ │
│ │ │ │③109 年3 月16日前│四) │ │
│ │ │ │④109 年3 月11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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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①108 年12月10│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22時27分 │規定(道路交│ 109 年2 月3 日新│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49號前│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項第9 款) │②108 年12月10日 │(原處分十│ │
│ │ │ │③109 年3 月19日前│五) │ │
│ │ │ │④109 年3 月11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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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①108 年12月12│停車車種不依│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5 月│600 元 │
│ │ 日14時28分 │規定(道路交│ 109 年2 月3 日新│4 日新北裁│ │
│ │②新北市永和區│通管理處罰條│ 北市警交大字第C │催字第48-C│ │
│ │ 民樂街58號前│例第56條第1 │ R0000000號 │R0000000號│ │
│ │ │項第9 款) │②108 年12月12日 │(原處分十│ │
│ │ │ │③109 年3 月19日前│六) │ │
│ │ │ │④109 年3 月11日(│ │ │
│ │ │ │ 寄存送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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