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9,交,390,2020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90號
原 告 簡小珮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交通裁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四股於民國109年6月23日以109年度交字第390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日五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