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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687號
原 告 黃文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
國109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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