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9,交,899,202108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8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士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899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其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若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