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9,簡,11,202005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簡百淞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中華民國109年3 月23日本院109年度
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陳潤秋 」,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侯友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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