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9,簡,49,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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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簡字第49號

原 告 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

代 表 人 連志威

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
孔祥維
曾繼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漢斌、邱奕勝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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