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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憲兵第202指揮部
代 表 人 于大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劉家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姜子堅、姜學維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 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每百元徵收執行費0.8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則因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00元(不含未經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徵收執行費475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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