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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13號
原 告 鄭炎丁
送達代收人 鄭婕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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