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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63號
原 告 侯萬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5日具狀向本院(經本院110年3月8日收狀)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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