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10,交,563,2021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63號
原 告 游志堅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上一代表人 蘇福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AY0000000號裁決,提起撤銷交通裁決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8樓,而原告之住居所地與所在地在臺北市萬華區,而本件違規行為地亦在臺北市環河快速道路,均非屬本院管轄,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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