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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延收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訴 訟 代理人 陳弘傑
相 對 人
即 受 收容人 姚世兵 (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延長收容。
理 由 ┌───────┬───────────────────────┐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110年3月8日起暫時收容後,經本院110年││ │度續收字第394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續予收 ││ │容期間屆滿(即110年5月6日)之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
│├───────┼───────────────────────┤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3項、第1項): ││ │V.無相關旅行證件,且證件仍待查核中,不能依規定││ │ 執行。
│├───────┼───────────────────────┤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臺灣地區與││情形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 ││ │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害生命之虞。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 │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證據清單 │經調本院110年度續收字第394號全卷核認無誤,並有││ │流程管控表、切結書及移民署執行待遣送名冊等。
││ │ │├───────┼───────────────────────┤ │結 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 ││ │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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