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
原 告 徐猶爻
張中玲
上一人
輔佐人 張中一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張世玢(處長)
訴訟代理人 吳沛瑀
張珞
曾韋萍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22日所為
110 年度稅簡字第3 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輔佐人「張一中」部分,均應更正為「張中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36條等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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