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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孝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另上訴人於上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同法244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對於本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簽名或蓋章,於法亦有未合。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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