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4號
原 告 王慶隆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詹榮鋒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寓大廈管理之土地複丈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所為之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54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被告「代表人詹榮豐」,均應更正為被告「代表人 詹榮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應於裁定類推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特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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