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10,簡,57,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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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7號
原 告 胡美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原告不服被告109年 7月30日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號處分及其訴願駁回決定,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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