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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代 表 人 林火土
被 告 林睿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補助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雖設於基隆市○○區○○路000○0號,然被告實際之住所乃在臺北市○○區○○○路 0段000巷00號2樓,此有本院卷附被告另案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現住地為憑(見本院卷第89頁),並經本院再以公務電話紀錄確認無誤在案,為此本案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上開被告住所所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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