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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司天龍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1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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